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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3月19日第19条,管理委员会和监事会成员以及法律定义的“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即定期获得内部信息并有权在DVS Technology Aktiengesellschaft(以下简称“公司”)做出重大商业决策的人员,有义务: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Bundesanstalt für Finanzdienstleistungen和公司收购和出售我公司股份或相关权利。同样的义务适用于:
- 配偶、注册伴侣和一级亲属(如父母和子女)
- 在可报告交易结束时,与上述人员在同一家庭居住至少一年的亲属
- 上述人员履行管理职能的法人
- 由具有为该人的利益而设立的管理职能的人控制的法人,或其经济利益主要与该人相对应的法人。
如果具有管理职能的人员或与该人员有密切关系的人员的交易总额在一个日历年内达到20000欧元,则存在该义务。
这些通信应由公司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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